业务名称
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南宁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需材料目录
(一)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填写《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申领工亡待遇还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亡供养亲属申报表》,如旧伤复发、康复治疗、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以及工伤治疗期间转院治疗的还须填写对应的《南宁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申领工伤待遇须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5)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6)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①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工伤治疗期间如果发生转院治疗的情况,还须在转院前填写《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申领工亡待遇须提交材料(如果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疗的,以下第3项材料不须提交):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①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提交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供养关系证明各1份;
(3)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5)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6)供养亲属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1份;
(7)供养亲属每人1寸免冠相片1张;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因特殊原因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原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发生变更,或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的,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领表》(附件2),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伤残等级变更申领待遇须提交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变更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变更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5)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须提交材料
(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因工负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原单位出具的《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文件原件
5、该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该工伤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存折原件、复印件
(开立卡的要提供卡及办卡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办卡申请书上要加盖开户银行章)
办理机构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办理地点
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
西乡塘管理部: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江南管理部: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良庆管理部: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一楼(英华学校旁)
邕宁管理部: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局本部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5851821
青秀管理部:2800185
兴宁管理部:5610560
西乡塘管理部:3169352
江南管理部:4813275
良庆管理部:4724819
邕宁管理部:4792351
办事流程
工伤职工或单位向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六城区管理部提交申报材料(不限定区域,可就近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收费标准
不收费。